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都有管辖权的关系为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一、刑事诉讼中指定管辖程序是什么?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二、交通事故管辖权限怎么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三、刑事案件的管辖怎么区分
刑事案件管辖的区分:
1、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2、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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