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制度有哪些内容
时间:2023-02-22 16:32:22 19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诉讼离婚--也叫一方要求离婚或裁判离婚,指夫妻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合意,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定事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据离婚诉讼程序处理离婚纠纷的制度。

凡属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纠纷,都是离婚的诉讼程序或裁判离婚。虽然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经过调解,当事人可能达成协议,因而不使用判决结案的方式,但这种调解协议的达成是司法行为的结果,且须经过法院确认,制作正式法律文书,所以当属诉讼离婚的内容。

诉讼离婚有以下几个特点:

只能由法院受理。

别的任何机构都无此权力。

只能由婚姻当事人亲自提起。

离婚问题与婚姻当事人的身份紧密联系,他人代替不得。

争议的解决结果不是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法院的判决。

这是与协议离婚的一个根本的不同。

一、诉讼离婚费用由谁承担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

二、诉讼离婚一方转移财产怎么办

1、离婚诉讼期间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财产保全。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3、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4、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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