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侵权包括下列行为:
1、部分旅游企业对景区设施、参观项目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
2、旅游企业为了减少或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合同条款设置模糊,规避责任;
3、消费者在旅游中所住酒店,乘坐的交通工具,用餐档次低于旅行社承诺的标准;
4、旅行社减少合同或承诺约定参观的景点,或计算旅游时间;
5、以聘请当地车辆和人员为由,再次向消费者收费,或以增加景点为由向消费者收费牟利。
旅游侵权纠纷案例怎么救济
第一、确保旅游服务安全
旅游服务安全主要是包括硬件服务安全和软件服务安全,组团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后,其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基本上均由交通、地接社、饭店、景点、餐馆等相关“六要素”供应商提供,这些供应商的服务构成了旅行社服务的主体。旅游服务的安全,取决于组团旅行社对相关服务的采购是否规范、旅行社开发设计的旅游线路是否安全。旅游服务的采购,通过传统意义上组团旅行社的“踩线”得以实现,旅行社管理层和计调等一线操作人员,以旅游者的视角实地考察和体验旅游服务全过程,重点对旅游车辆的安全及保险、餐饮卫生条件、饭店住宿条件、景点的可进入性等详加考察,从中发现服务质量和安全隐患,提出改进方案和意见。旅游线路的开发设计,首先必须以安全为首要条件,即使开发的是所谓探险旅游线路,也必须在确保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同时,满足旅游者求新求变心理,而不能不顾旅游者的安全,只求线路的新奇刺激。
第二、认真履行告知义务
履行告知义务是法律赋予旅行社的法定义务,只要旅行社不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履行告知义务不完全,造成游客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旅行社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履行告知义务必须落实在签订旅游合同和履行旅游合同全过程,其总体要求是:1、履行告知义务内容必须具体明确。现在有些导游(领队)仅仅告知旅游者注意安全,而没有告知旅游者如何注意安全,这样的告知既不完全也不实用。2、履行告知义务必须看具体对象,即针对旅游者不同的文化背景、身体状况、生活环境,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如旅游者来自农村,导游(领队)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要非常详尽地介绍旅游目的地的情况,甚至是要告诉旅游者如何横穿马路。3、履行告知义务必须针对不同的产品,常规线路有常规线路的提示和说明,非常规线路有非常规线路警示和提醒,不能千篇一律。4、履行告知义务以书面形式为好。旅行社在诉讼中的败诉的原因之一,就是履行在法庭不能举证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因为许多旅行社履行告知义务,主要依赖导游(领队)的口头形式,往往是举证不能,败诉也在情理之中。
第三、采取有效的预防和处置措施
预防措施包括旅行社的应急预案、导游(领队)防范措施。旅行社应制作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做好严密的部署,从制度上保障预防和处置旅游安全事故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及时性。导游(领队)在带团过程中,一方面要注意观察,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导游(领队)要养成保存相关票据的习惯,如保留好就餐菜谱、发票等,为将来可能的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提供证据。处置措施主要是指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后,导游(领队)应及时报告组接团旅行社,向相关部门求救,保存好事故证据,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察。旅行社及时详细地旅游管理报告,相关负责人及时赶赴现场处理善后事宜。“银发一族”旅游者已经成为一些旅行社的主打市场,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标准也没有规定,老年旅游者出游前必须进行身体检查,旅行社销售人员无法直观判断老年旅游者的健康状况。一方面,旅游必须消耗较之平常更多的能量,另一方面,老年旅游者的身体素质相对较弱,两者叠加,老年旅游者发生人身损害事件的概率就较高。庞大的“银发一族”客源市场为旅行社赢得巨大商机的同时,应如何防范经营中的风险,值得每一位旅行社从业人员的深思。
综上所述,结合经典的旅游侵权纠纷案例,我们不难发现,消费者在签订旅游合同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切勿上当受骗,玩不痛快又难以维护自身权益。与此同时,笔者也想在此奉劝各位不良商家,耍小聪明投机取巧的侵权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七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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