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依据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时间:1999年8月30日;
(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颁布时间:2000年1月13日。
二、审批条件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个人独资企业。
三、提交材料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和授权期限。
(三)变更企业名称,已预先核准了企业名称的,应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变更企业住所的,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五)变更投资人的,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照片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的,提交投资人姓名变更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七)变更经营范围及方式,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八)营业执照副本;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其他申请材料应使用A4型纸。
申请材料规范中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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