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案件是否能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是可以的。涉及工业产权的专利、商标侵权纠纷主要有:未经专利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所产生的纠纷;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所产生的纠纷。
以上纠纷,只要当事人达成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或仲裁补充协议,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其他纠纷只要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解决这类纠纷的仲裁协议,且不与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相冲突,也可以将这些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专利仲裁有怎样的优势
第一,专利仲裁的专业性。在专利侵权纠纷领域,专业性要求往往比一般的民事争议更高,并且其专业性水平往往直接决定了案件的处理水平和解决纠纷的能力。
第二,更高的效率,更低的成本。接受行政处理的专利侵权案件,在进入司法审查后并不能节省时间;直接提起诉讼也常常会经历两审终审和审判监督程序,此外,由于法院严格的程序设置和较多的案件积压,诉讼程序也很难达到高效率。而仲裁程序一般在成立仲裁庭后9个月内就能结案,简易程序会在3个月内结案,更重要的是仲裁案件实行一裁终局,避免了一二审之间大量的时间耗损,不会出现案件久拖不决的情形。
第三,自主性与灵活性。相对于诉讼、行政处理等公力救济,仲裁更能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自主性一直作为仲裁制度的价值,贯穿于仲裁制度的始终,从仲裁协议的达成到仲裁机构选择、仲裁员的指定、仲裁地点的确定、提交仲裁争议的范围、仲裁程序事项的确定等,当事人均可以自主决定,仲裁具有的这种高度的自主性是在公力救济中难以实现的。
第四,更好地避免司法腐败和地方保护。司法腐败和地方保护一直是司法制度中被广为诟病的,消除这些现象也一直是司法改革的方向;由于仲裁的市场性和管理的透明性,这一现象在仲裁中要相对更好,同时,由于当事人能够各自选择一名仲裁员,参与和监督案件的审理,也能更好地避免司法腐败。
第五,国际可执行性。仲裁裁决相比法院判决具有更好的国际可执行性。
第六,仲裁处理更有利于维持双方正常的商贸关系。专利侵权纠纷中,很多情况下双方都是贸易伙伴关系,由于双方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对抗性远比在诉讼中小,仲裁对当事人当中可能存在的长期合作关系的损害程度最轻,采用仲裁的方式处理纠纷,更容易维持双方的合作关系。
三、仲裁的流程是怎样
1、提出仲裁申请
这是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手续。各国法律对申请书的规定不一致。在我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定》规定:
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时,应向该委员会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签名申请书:
a、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
b、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c、申诉人的要求及所据的事实和证据。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员,预缴一定数额的仲裁费。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或参与仲裁的,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2、组织仲裁庭
根据我国仲裁规则定,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员名册共同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3、审理案件
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形式有两种:
(1)是不开庭审理,这种审理一般是经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2)是开庭审理,这种审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采取不公开审理,如果双立事人要求公开进行审理时,由仲裁庭做出决定。
4、作出裁决
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裁决作出后,审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终结,因而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
根据我国仲裁规则,除最终裁决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接受当事人之提议,在仲裁过程中,可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
中间裁决是指对审理清楚的争议所做的暂时性裁决,以利对案件的进一步审理;部分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整个争议中的一些问题已经审理清楚,而先行作出的部分终局性裁决。这种裁决是最终裁决的组成部分。仲裁裁决必须于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做出,仲裁裁决除由于调解达成和解而作出和解书外,应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并写明裁决是终局的和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地点,以及仲裁决员的署名等。
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书,应依照其中所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裁决书未规定期限的,应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根据有关国际公约、或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它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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