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的除外。
司法实践中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夫妻共同主要有:
一、为抚养教育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正常支出,如家庭日常开支、购置生活用品、购置房屋、修缮房屋等所负债务;
三、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治病所负的债务;
四、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
五、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从事经营或者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实际上是由夫妻共同经营,或者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产生活的;
六、夫妻双方共同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家庭承包经营所的债务;
七、因双方共同生活所负的其他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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