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的主债权应当是主合同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向反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反担保人实际上为主合同担保人提供担保,即主合同担保人为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反担保人主张追偿权。
如果反担保人与主合同担保人在签订《反担保合同》时设定了反担保的最高额度,则反担保人在约定的最高额度内承担反担保责任。
反担保债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反担保债权的成立条件如下: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才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抵押或质押担保时,债务人才能向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4、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要登记或转让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让占有手续。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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