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所涉及到的各方当事人皆须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存在任何违约现象,身为购房者您具有权利选择以解除合同、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实际经济损失这三种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其中,支付违约金是指当合同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或者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作为补偿。在约定支付违约金的相关条款时,购房者务必确保双方约定的公平性,以免为自身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例如,合同中可能会出现如下约定:“若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则每延迟一个月,应按照购房者已经支付的房款总额的百分之三计算罚金,并将此款项支付给购房者作为赔偿;同时,如果购房者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向开发商全额缴纳房款,开发商有权从购房者已经支付的购房款中扣除总金额的百分之十作为违约金。”这种约定显然是不平等的,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在赔偿金额上都对购房者较为不利。因此,购房者在制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时,务必要警惕类似于上述“加重购房者责任,减轻开发商责任”的合同陷阱,以防止自身利益受到损害,从而使购买的房屋能够让人安心居住。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代理适用范围】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的效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另外,为了保障代理行为的效力,可以到公证处进行委托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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