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许可证非法处置医疗废物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时间:2023-04-17 08:52:09 46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属于犯罪,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废物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和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相关知识:违反国家规定处置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注射器行为性质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该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所以,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注射器属于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危险废物。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注射器等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应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处置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注射器的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还规定,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所以,污染环境罪行为人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并可以适用禁止令。本案最终判处行为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行为人靳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与排污工作有关的活动。该判决体现了对行为人行为的准确评价,体现了罪行相适应,恰当适用了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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