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程序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备齐所需的材料后,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市劳动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备齐所需材料后可以直接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2、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要求补正。
3、受理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4、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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