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是不告不理,因为侵占罪是自诉类型的案件,只有当事人提出救济请求,人民法院才会启动救济程序。
职务侵占罪在起诉的时候必须要满足一定数额才会进行刑事处罚,因为这样才会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携带公款1万元想逃跑
挪用资金潜逃,数额较大的,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犯罪行为人挪用资金潜逃的,说明其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主观目的,且拒不退还的,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按照贪污罪处罚。因此,犯罪行为人挪用资金潜逃的,也应成立职务侵占罪。
二、职务侵占罪和销赃罪有什么联系
职务侵占罪是一种特定主体的经济类犯罪,而销赃罪一般是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者的联系一般是前后牵连关系。但职务侵占行为之后往往有可能进行销赃,但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的销赃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因为二者属于高度牵连。据此,当同时出现职务侵占罪和销赃罪行为时,只能按照职务侵占罪进行一罪的处罚,才符合罪刑法定。
三、职务侵占罪可以变更股东身份吗
一般来说是不构成侵占主体。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1)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3)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本单位的财物所有权。(4)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5)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行为人本单位的财物。本单位的财物包括:本单位所有的财物;本单位享有的债权;本单位依照法律和合同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通说认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即经手、管理财物的便利条件或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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