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著作权侵权中的善意第三人是否可以免责?
专利著作权侵权中的善意第三人是可以免责的;
在理解适用上述关于善意第三人的免责规定时,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1、善意第三人免责的行为范围仅限于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但不包括制造和进口专利产品;
2、关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则要求行为人系确实不知道即可,即使是行为人应当知道但事实上并不知道的,也可以援用该条免除赔偿责任;
3、在适用该条时,双方的举证责任一般分配如下:首先原告专利权人应当证明所涉及的产品是专利产品且系未经其许可所生产和销售的;此时,被告需证明该些产品有合法的来源,方可免除赔偿责任,除非原告专利权人能够证明被告明知涉案产品系侵权产品仍进行销售。
二、有哪些情形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专利著作权侵权如果涉及到第三人,那么对于第三人也是会承担赔偿的责任,但如果第三人被认定为善意,而且在不知情的情况之下进行使用,那么是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但具体的也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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