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级检察院对撤销案件通知复核后怎么处理
1、公安机关不接受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上级法院经复核后,按以下情形处理:
(1)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纠正;
(2)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正确的,应当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下级公安机关。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五条
二、检察院立案后怎样撤案
1、如果是检察院立的案件。经审查如果符合法律的规定,属于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那么检察院是可以直接撤销。如果是公安局立的案件,检察院可以通过向侦办公安机关提出建议撤销意见。最终由公安机关根据相关程序撤销案件。
2、检察院在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或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决定撤销案件。
3、《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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