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参加在刑事诉讼中其法律身份也会发生变化,相应的也会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保障公民参加刑事诉讼提法,范围不确定,目前,探讨最多的是公民作为证人参加诉讼的权利保障问题,下面是一家之言,您可以参考:新《刑事诉讼法》增加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为我国证人保护机制的完善迈进了一大步,但与其他法治国家相比,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主体责任不明确。新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都是证人保护机关,但对三机关具体如何分工以及在不同阶段承担的职责等内容,均尚未进行进一步的详细规定,也无具体可行的配套措施,这样容易造成司法机关相互推诿责任,致使对证人的保护难以在实践中得以实现。
2、缺乏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全面性保护。国外大多国家都建立了较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对刑事证人及其近亲属提供人身及财产方面的保护,包括事前预防性保护和事后补救性保护。
④从不同侧面对证人及近亲属提供安全保障。虽然我国新《刑诉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及我国《刑法》第307条和308条分别规定了妨害作证罪、打击报复证人罪。但仍存在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立法主要侧重于对证人的事后保护和对侵害行为的惩罚,而未规定事前预防性保护措施和对其遭受侵害后的补偿性保护;二是我国主要局限于对证人的人身权的保护,而忽略了对其财产权的保护;三是不重视对证人近亲属的保护;四是我国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粗略,缺乏具体的操作方法。这些缺陷的存在使大多数公民对出庭作证产生了心理障碍。
(二)关于免证制度新《刑事诉讼法》只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有拒证权,但是对其具体内容并没有加以规定,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以下几方面问题:
1、免证主体范围过于狭窄。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拒绝出庭,但是被告人的其他近亲属却不包含在内,强制他们出庭作证,同样可能导致家庭关系破坏。由此可见,新《刑事诉讼法》对免证权主体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不利于免证权功能的充分发挥。
2、具体操作程序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新《刑事诉讼法》仅仅明确法院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但是,对于拒证权的具体运行程序却没有加以明确规定。综上所述,虽然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对免证权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还存在很大不足,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对新《刑事诉讼法》未明确的内容加以完善,确保免证权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三)关于证人强制出庭制度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设立具有诸多进步意义,但仍存在一些争议甚至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新《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法定正当理由。
2、新《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有限的关键证人必须亲自出庭作证,对于其书面证言的使用是否加以限制则是空白。证人不出庭最大的原因在于不出庭没有任何法律后果,即丝毫不影响案件的裁决。这涉及到对于应当出庭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作证义务的证人,其书面证言能否作为庭审证据使用的问题。对此,新《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
3、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法院可以强制应当出庭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证人到庭的权利,但却未明确法院应以何种强制手段保障证人到庭。而且仅规定了对于情节严重者进行司法拘留这一种制裁措施,过于直接和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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