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缴费主体
在《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前,我国实行的是失业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的办法。《条例》发布实施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都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参加失业保险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也应缴纳失业保险费。
2、缴费基数和费率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参保单位的职工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和个人分别按其缴费基数的2%和1%缴纳失业保险费。
3、申报缴纳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分为申报和缴纳两个环节。参保单位必须按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经核定后,在规定期限内缴费。参保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由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征收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情况确定应缴数额,限期缴纳;待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费后,再重新结算,多退少补。参保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必须以货币的形式缴纳。不得以实物抵顶。
4、征收机构
为了提高征收效率,方便参保单位缴纳,近年来,我国开始推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工伤、生育保险费统一、合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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