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的撤销是指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忽视监护职责,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险状态;
3、实施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联、残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监护人撤销监护资格后可以恢复监护人资格吗
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后还可以恢复,但是要符合法定恢复的条件。法律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监护人不能恢复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申请,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形将其监护人资格予以恢复,人民法院同时终止指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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