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转让股权时,明显股东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隐名股东是否被认定为实际出资人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1)隐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协议。它不仅是隐名股东对显性股东进行约束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人民法院的规定,如果双方不同意隐名股东为股东或承担投资风险,且隐名股东不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管理或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不确认双方的隐名投资关系,但作为债权债务关系处理。(二)不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在实践中,有些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负责,而有些则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股东的权利。由于公司的法人性质,公司其他股东有权知道投资者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行使股东的权利,是公司和其他股东知道并认可隐名投资存在的证据。因此,许多地方法院将隐名股东是否真正参与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
(3)没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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