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决定的送达方式是:
1、直接送达:政府派专人将补偿决定直接交给受送达人;
2、留置送达:政府邀请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签署文件将补偿决定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3、委托送达:政府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
4、邮寄送达:政府在受送达人住所较为偏远时进行邮寄;
5、转交送达:政府在受送达人系军人或被监禁时交给其所在单位;
6、公告送达:政府公开公布补偿决定。
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打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包括补偿协议的内容以及救济的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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