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品没发票是否可以退货的问题,要分情况讨论:
1、商品是不合格的,可以退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四十八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如果商家不愿意退货的,消费者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公力救济。
2、商品本身没有问题,只是自己不满意的。消费者可以通过与商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如需拿出购买证据,货物单据、支付记录等,向消费者协会请求调解。另外,如果是网络购物的,买家退货后卖家不同意退款,双方无法协商成功,购物平台的客服将在退款申请之日起30天内来介入帮助双方协商处理。
一张购物发票帮助消费者成功维权
等售后服务人员上门检修后,认为冰箱不致冷可能是冰箱的致冷系统工作不正常引起的,需要拆开来检修。这下,朱妈妈却不同意了。好端端地买个冰箱,用了不到三个月主要零件就出了问题,修不行,肯定要给我换。朱小姐就只好硬着头皮找商家协商,而商家则认为朱妈妈的冰箱已经使用了三个月了,是不可能换冰箱的。
于是,朱小姐就开始犯难了,按照常理,商家给出的包换期限只有15天,可我这冰箱已经用了三个月了,商家这边也有理啊。可母亲这边也难安抚啊。朱小姐就仔细查看了随冰箱所附的售后维修单。这一查,朱小姐找到了维权的途径。
售后维修单上清楚地写着,在售后15日内出现质量问题,可凭销售发票更换同品牌同型号的商品。由于当时购买时商家没有帮我开正规销售发票,只给我开了张收据,并答应凭收据可在9月16日换销售发票。
等朱小姐开具了销售发票后,便开始了自己的维权之路。在再次与商场协商不成后,朱小姐于9月22日拨打12315热线寻求帮助。
接诉后,县消保委柯桥分会工作人员立即展开相应的调查工作。认为虽然朱小姐的冰箱购于3个月前,但销售发票上所写的销售日期为9月16日,距投诉日期还不超过15天,故朱小姐要求更换冰箱的诉求应予支持。
最终,在工作人员协调下,商家同意为朱小姐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冰箱一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四十八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如果商家不愿意退货的,消费者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公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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