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不成中介费不需要照付,但需要支付中介必要活动支出的费用。因卖方或买方违约导致买房合同履行不成的,需要给付中介费;因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导致买房合同履行不成的,不需要给付任何中介费。
为省中介费直接与房主交易买房人要支付
作者:刘泽彬2009-06-0409:00:05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汤河口法庭审理一起房地产经纪公司诉买房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最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买房者支付了中介公司1%房款的违约金。
原告诉称,其系房产中介公司,被告王某签订了一份委托看房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委托我方提供适合购买的房源信息,且被告不得跨越我方与房主私自交易,如经查实后除收取按规定的服务报酬外,另追加成交价的1%作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方为被告提供信息和服务,但是被告之夫却跨越原告方直接与房主交易,故诉至法院要求1%房款的中介费并支付1%房款的违约金。
被告辩称,原告确实带其去看了两次房,但并没有买。房子是被告丈夫从网上得到的信息才买的,另外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被告丈夫的名字。
经审理,被告未能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经法院调解,最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被告支付了原告1%房款的中介费,原告则放弃了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请求。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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