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协议书的话,按照协议书上达成的协议要求他公开财务收入记录,或者提起诉讼;没有协议书的话,要么重新签协议,要么趁早散伙,没有协议打官司也没用,已经投入的钱就当交学费了,当然,这些的前提是对方真的隐藏了财务收入,先弄清楚再做决定。
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区别
执行事务合伙人必须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以及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也就是说,执行事务合伙人肯定是普通合伙人;反过来,普通合伙人可以不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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