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管理办法》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拆迁租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在规划市区(规划市区以外的房屋拆迁除外),与原房屋价格相当,使用面积不低于原使用面积的,被拆迁人应当服从。承租人不服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裁定拆迁纠纷。在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不搬迁的,拆迁补偿由拆迁人向公证处提交。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或者裁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被执行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租等费用。被执行人同意搬迁并腾退房屋后,可以领取拆迁补偿;但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缴纳的租金等费用,应当从拆迁补偿中扣除。
承租人拒不搬出可强制拆迁吗
如果承租人不服的,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拆迁纠纷,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不搬迁的,拆迁补偿款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由裁决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被执行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房租及其它费用。被执行人同意搬迁,并腾退房屋后,可以领取拆迁补偿款;但是被执行人未按规定交纳的房租等费用,应当从拆迁补偿款中予以扣除。
《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租赁房屋拆迁时,被拆迁人与承租人的关系解除,或者被拆迁人安置承租人的,被拆迁人应当赔偿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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