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租方能否向出租方索求装修补偿之事宜,须依据具体案情作出分析判断。
一方面,若承租方未获出租方明确许可擅自对租赁物品实施装修装饰行为,则其无资格向出租方主张装修补偿权益。
对于该等未经出租方认同的装饰装修费用,应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而当出租方对此提出恢复原状或损害赔偿之要求时,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
另一方面,如果承租方已经取得出租方的批准,并与之签订了相关协议,那么在合同解除之时,双方需依约处置那些已经形成永久性附着关系的装饰装修物品。
具体而言,如已有共识的,依据约定执行;如缺乏明文规定,则人民法院将依照以下四种情况分别处理:
(1)若因出租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方有权请求出租方赔偿剩余租赁期限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2)若因承租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方无权请求出租方赔偿剩余租赁期限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然而,若出租方同意继续使用这些装饰装修物品,则应当在其可利用价值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
(3)若因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则剩余租赁期限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应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4)若因无法归咎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剩余租赁期限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应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合理分配。
此外,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应适用其规定。
最后,若承租方已获得出租方的批准,并在租赁期间结束后,请求出租方补偿附和装饰装修费用,此项请求通常不会得到支持。
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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