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孩子的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
1、夫妻离婚,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才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孩子抚养权也先由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进行判决。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离婚财产未分割怎么办
1、从法律上来说,夫妻离婚时并不一定非要进行财产分割,如果双方均不主张分割,法院不会主动要求分割。但在现实生活中,为了避免以后更多纠葛,最好在离婚时把共同财产分割好。
2、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是两年,自离婚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婚姻制度的根本原则之一,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上要求男女双方都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坚持男女平等,夫妻享有对共同财产平等的分割权,只是指财产权利的平等,而不是对财产份额的均等分配。在家庭中往往夫妻双方的收入比例是有差别的,通常男方高于女方。但是,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双方应当具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对男女实行区别对待。
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由于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在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女方及子女的利益,以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影响其行使离婚的权利,避免妇女和子女在离婚后因均等分配造成生活水平下降或者生活困难。
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并应尽可能地发挥财产的效用。一方面,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应尽可能分给需要的一方或具有使用某种生产资料特别技能、能够充分发挥该项物品效用的一方,以有利于发展生产,保证生产活动和财产流通的正常进行。不能分割的,应根据财产的来源和实际需要,以合理的调整或作价处理。另一方面,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要考虑双方和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以方便生活,物尽其用。
4、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对因一方有过错而引起的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这里的过错是指: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5、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
《民法典》是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
6、坚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处理离婚财产时,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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