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自然垄断的产生原因有二:
1、规模经济,任何企业进行社会生产时,总会面临生产成本问题。如果企业的单位生产成本相对过高,则其必然会处于竞争的劣势地位。当社会对某些行业的长期平均成本的降低速度与幅度提出要求时,这个行业往往就是自然垄断。规模经济很好地解释了产品单一领域行业的自然垄断;
2、范围经济。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并不仅仅生产或提供单一的商品和服务,往往是多元化经营。如果由一个企业生产多种产品的成本低于几个企业分别生产的成本,就表明存在着范围经济。由于单独生产某一产品的企业的单位产品定价高于联合生产的企业的相应单位产品定价,因此单独生产的企业就会亏损,这些企业或者退出该生产领域或被兼并,这也会形成垄断的局面。
对于自然垄断的判断标准
第一,该行业现成的市场结构为只有一个或者几个提供相似或相同产品的卖者。换句话讲,就是该行业的现行市场为垄断或者寡头的不完全竞争市场。
第二,形成上述市场结构的主要根源在于经济效率的优先考虑。
第三,一个国家的法律对之必须持肯定的态度,包括明示和默示的肯定。通过与上述所例的标准对照,我们不难看出目前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主要集中在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如供水、供电、煤气、热力供应、电信、交通运输(包括铁路、城市交通、海港、水运和机场)、环境卫生设施和排污系统、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系统等。
我们在对自然垄断进行判断的时候,首先要弄清楚自然垄断是指什么,其实,自然垄断是主要决于经济效率而不是其它因素,而且,自然垄断依赖于网络经济为整个市场提供产品和服务。另外,自然垄断的行业是存在市场为垄断或者寡头的不完全竞争市场的现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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