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爱的申请人,我们认为您提交的公证申请完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决定在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为您签发公证书,以保证您的合法权益。
关于办理离婚财产公证所需要的各项材料,请您务必妥善准备以下事项:
首先是您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如果您已经成家立业,还需提供结婚证;
其次是与您此次约定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已获得房地产权证,那么带上即可,若尚未取得权证,也不必担心,只要带上与此相关的购房合同和支付款项的发票就可以了;
最后是由您和您的伴侣亲自起草并达成共识的书面协议。
以下将详细说明需要公证的具体内容:
(1)包括您及您的另一半的姓名、性别、职业、居住地点等基本信息;
(2)涉及目前你们拥有的夫妻财富(含债务)的名称、数目、类型、价值以及状态等详细状况;
(3)明确现有的夫妻财产应该归属的归属方;
(4)以及其他约定事项,比如共同债务应如何偿还,财产孳息的归属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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