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应当首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债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债务承担的特点
1、合同内容未发生变化,仅合同主体(债务人)发生变化。不论是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并不消灭原债务,成立新债务。债务承担发生后,债务承担主体有所变化,但新旧债务仍具有相同内容,包括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如利息等,移转于承担人。
2、债务承担建立在原生性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对于原生性债务系无效、可撤销以及非法债务等情形,不产生债务承担的问题。
3、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若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让或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债务,当事人不得协议转让。如当事人约定的由特定人履行的演出合同债务等不得转让。
4、必须有债务承担合同。债权人与承担人间的合同或债务人与承担人间合同经债权人同意均可发生债务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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