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水市工伤认定办法: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的通知,《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工伤认定办法》(甘肃省实施号);工伤保险条例;方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和《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甘人社厅发[2012]16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伤认定工作。现将新修订的《天水市工伤认定办法》印发给您,请遵照
附件:2012年9月5日《天水市工伤认定办法》第一条规定了工伤认定的范围,依法进行工伤认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和《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甘社发〔2012〕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负责工伤认定工作。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水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用人单位和人员,职工因工伤、职业病申请工伤鉴定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依法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依照本法第四条的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有特殊情况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直接向市人力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受理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超过前款规定期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证明材料按天人社发[201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应当就劳动关系争议提交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者法院判决书
(2)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
(3)劳动者的个人身份证明
(4)证明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在受理期限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受伤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工伤应当在被保险地认定。
用人单位的职工因事故受伤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决定是否验收;材料不全的,应当将补正材料一次书面通知申请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充材料后,决定受理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如果决定不接受申请,用人单位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出具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但自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甘肃省实施方案》;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应当承担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被诊断为职业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如果员工被认定为工伤,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聘用已达到退休年龄或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因事故受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可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开展以下调查核实工作:(1)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2)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做好调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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