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145票赞成,一个未按表决器的高票,通过了旨在高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专家表示,这个高票的结果表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则和价值取向获得高度共识,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走出了第一步。
据悉,《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施行前依法订立、且在该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该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该法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该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该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该法有关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该法施行前按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的,按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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