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
[](签署地)
(被救助船舶所有人名称)
(地址:电话:传真:电传:邮政编码:)的[]号船舶(船旗国:船籍港: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代表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下称“被救助方”)同[](救助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电传:邮政编码:)的代表[]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救助方应以应有的谨慎救助[]号船舶及/或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并将它们送到[]或以后商定的其他地点,如果没有上述约定或商定地点,可送往任一安全地点。
当获救的船舶及/或其他财产已被送到前款规定的地点时,被救助方应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如未及时接受,被救助方应对非属救助方过失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二条被救助方应与救助方通力合作,包括获得准许进入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地点;免费提供救助方合理使用船上的机器、装置、设备、锚、锚链、物料和其他属具,但救助方不应无故损坏、抛弃或牺牲上述物件或其他被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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