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会不会查出经济犯罪
时间:2023-06-03 19:54:38 19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不会,这不属于财政局的工作范围。

查出经济犯罪是检察院还有经侦局的工作。

属于检察院管辖的职务经济犯罪由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立案侦查。如果涉嫌职务犯罪的由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立案侦查。如果是普通的经济犯罪由公安局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立案侦查。

经济犯罪一般侦查措施

调查访问。也称调查询问,是基本的侦查措施,指运用公开或秘密的方法手段,就案件有关的人、事、物,向有关人员或知情人进行的调查工作,是案件侦查过程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方法。

(二)审讯。也称为讯问,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是指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为审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一种侦查措施。但需注意的是审讯时应注意严禁刑讯逼供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三)现场勘查。在经济犯罪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为查明案件事实、搜集犯罪证据、发现犯罪线索,侦查人员依法运用一定的策略和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查、搜查。

(四)摸底排查。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对有作案条件的个人逐个进行调查,以便从中发现线索,确定犯罪嫌疑对象的侦查措施。

(五)控制销赃。在侦查工作中,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或依靠群众,对犯罪分子可能销赃的有关场所进行监视控制,进而发现赃证,查获犯罪嫌疑人。

(六)查帐、查询和冻结存汇款。在经济案件侦查中,查帐工作是很有必要的,主要是查清与案情有关的帐务往来。一般是对现金往来日记帐、银行往来日记帐、物资帐和对涉案经济活动有关的帐页(册)、单据、票据等情况查证。在查帐过程中,往往需要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中特定帐户内特定时期内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查证。如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经批准可以要求金融机构协助予以冻结。但需注意的是冻结存款、汇款,一般以案件涉案数额为上报,冻结期限为6个月,到期需要继续冻结的,需重新审批,并办理续冻手续。

(七)搜查、收集证据。搜查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和获取各种犯罪证据、发现和取得检查鉴定样本、直接查获犯罪嫌疑人、发现和确认犯罪现场。对于搜查中发现的与案件有关的物证和书证,可以扣押。但在扣押中需注意扣押物品应开列详细的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应及时上报统一保管;扣押的物品可作为证据的要随案移送。

(八)税务核定。在涉税犯罪案件侦查中,因案情需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可以委托税务机关或被指定有权进行税务核定的专业人员,对特定缴税主体在特定时期应纳税和实际纳税情况进行核查认定,并出具认定结论。

(九)刑事技术鉴定。在经济犯罪案件中侦查中,需要对涉案的书证进行鉴别和判断时,公安机关应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通过科学分析和检验,就涉案的书证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作出鉴别和判断。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刑事技术鉴定主要是指文件、印章等鉴定。

(十)查缉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经侦部门通过各种手段、方法,发现犯罪嫌疑人并予以捕获的侦查措施。

如何加强经济犯罪侦查

1、要理顺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体制,建立内部竞争激励机制。

要努力建立有利于提高侦查员侦查办案积极性和工作责任感的新机制,其核心是要强化侦查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切实改变工作失误无人负责的现状。传统体制局长、队长靠开会议、听汇报、看材料决策,不参加调查访问和具体操作,得不到第一手材料,侦查员只进行机械地操作,不参与决策,工作无责任感,这种体制不利于调动侦查员的工作积极性。要改变目前的状况,必须优化侦查权的配置,建立探长办案责任制,将公安机关中侦查破案的精英任命为探长,允许他们挑兵选将,赋予他们侦查破案的决策权和指挥权,并对案件的侦破负责。同时明确主办侦查员的责任,当侦查工作出现失误时,首先负责的是探长,然后是侦查员,侦查员也得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工作责任感,有利于公安机关培养一批专门攻克复杂疑难案件的破案专家,实现经济犯罪侦查活动的专业化。

2、要加强经济犯罪案件侦查队伍建设,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法律通的经侦队伍,增加投入,改善装备,提高查办经济案件的能力。

近年来,打击经济犯罪的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随着经济犯罪案件的不断增多,目前的警力已不适应形势的要求,办案人员的不足和装备的落后严重影响了办案质量,造成案件积压,严重削弱了打击力度,这与经济案件急剧上升的形势不相适应,增加专业办案人员和改善装备已成为当务之急,也是高效快速遏制经济案件频发的有效途径之一,为此要切实提高经侦民警的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水平,一方面对现有的经侦民警要系统地、分期分批地进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基本法律法规的培训;另一方面要加强金融、财税、工商行政、外贸等经济知识的教育,准确地掌握和运用法律武器和经济业务知识,不断适应现实斗争中打击经济犯罪的需要。同时要加大装备投入,确保办案的需要。

3、要做好案件受理后的审查工作,正确定性,严格把握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

根据2006年6月1日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立案侦查。”这就是立案前的审查,因为为经济犯罪案件表面上容易与经济纠纷相混淆,立案前审查的重点是确立是否有经济犯罪事实存在和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项工作主要包括:受理、接待被侵害人或其他知情人的报案和举报,根据了解到的情况、线索开展前期调查,对有关书证、进行初步调查和鉴定,对有关知情人、关系人询问了解涉案的线索情况等,这样不仅可对有关的线索去伪存真,而且可帮助甄别罪与非罪,为立案提供依据,审查只能根据已占有的材料进行初步落实,确立经济犯罪的事实存在后,公安机关才能立案,案件即进入正式侦查阶段。

4、要认真审计财务和核查被侵害标的流向,确定案犯的作案手段和活动范围。

经济犯罪案件涉及金额巨大,在案发的资金运作过程中,多以现金方式交易,只能通过财务部门和银行结算划帐才能进行。同样,获取现金也不是简单随身提取,常需经过运输环节能达到完全占有的目的,经济犯罪案件在作案过程中受国家经济管理规范制约,使作案过程极其复杂,这也为侦查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因此,对一些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机关应重点勘验犯罪主体所属企业财务科目中的营业收人、应收帐款等,以及进出货渠道的有关单证,发现和查证犯罪事实,还有些案件应重点围绕被侵害标的流向追踪调查,既可以通过调查获取犯罪证据,揭露犯罪,又可以从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范围,及时有效地堵截被骗资金、财物,从而尽量挽回案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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