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附条件的劳动合同无效,无约束力。《劳动合同法》将解除劳动合同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用人单位单方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三十九条是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第四十条是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才能解除合同的情形;第二类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程序和条件;第三类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上述规定均表明:解除劳动合同有明确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允许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超过法律规定约定解除合同。综上所述,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的,属于无效协议。
附附条件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附解除条件的劳动合同不合法。劳动合同关系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因为劳动关系的人身隶属性,使得劳动者相对处于被管理的弱势地位,为了获得宝贵的就业机会,对用人单位提出的条件往往只能接受,如果法律允许劳动合同附解除条件有违公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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