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被告人的自首情节,法院会根据案件进行认定,并结合量刑时自首的具体情况进行考虑,这不仅是应原则的要求,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同时也对辩护律师进行量刑辩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辩护律师在确定被告人是否自首时,不仅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分析,还要从自首的本质属性和立法意图进行分析,为被告人的量刑争取最轻的。酌定量刑要素包括:(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对被告人轻处30人%;有一般错误,轻处10%;(二)被告人退赃、赔偿的(不含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在10%以内按比例轻处;(3)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为20%按比例轻处。
自首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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