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实验小学对学生上课铃声进入教室,没有提前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没有提醒学生注意安全,没有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上课铃响的时候,学生进教室也没有指导,室外秩序混乱了。事件发生后,学校没有立即进行紧急救援,等待陈某、杜某的监护人到达后才送往医院接受救治,没有履行立即救援的义务。实验小学没有履行管理、教育、保护义务,也是造成本案损害的原因之一,没有及时救助受伤的学生,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况都有: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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