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实际施工人为挂靠人时,具有向工程发包人和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同时,法院也有权收缴双方因履行挂靠合同的非法所得。另外,被挂靠人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则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实际施工人为挂靠人,其具有向工程发包人(建设方)和被挂靠人(转包方)主张工程款的权利。1、挂靠人为实际施工人,其有权向工程发包人(建设方)与被挂靠人(转包方)主张工程款。2、法院有权收缴双方因履行挂靠合同的非法所得。3、被挂靠人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法 院 有 权 收 缴 双 方 因 履 行 挂 靠 合 同 的 非 法 所 得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分别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编号为A、B、C三个合同,发包人主张选择合同A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包人主张选择合同B、C的,应予驳回。
因此,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有权收缴双方因履行挂靠合同的非法所得,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为承包商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有利于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与正义。
法院有权收缴双方因履行挂靠合同的非法所得,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为承包商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有利于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与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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