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现年38岁,魏某现年39岁,二人均住在云阳县城附近。2005年10月,丁某和魏某通过应聘,到云阳县某宾馆上班,经过短暂培训后,宾馆经理将她们安排到宾馆六楼洗浴中心当收银员,每个月工资600元,另外每月还有120元的水电、房租等生活补助费用。二人在洗浴中心干了几天,就知道这是一个卖淫嫖娼场所,并弄清了洗浴中心的组织结构,苏xx(另处)是经理,周xx(犯组织卖淫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负责招募和管理小姐,袁德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协助苏xx管理日常事务,丁某、魏某除了收银外,还帮助苏xx出售安全套。
尽管如此,丁某、魏某仍然在洗浴中心收取嫖资等费用,并在每天下班前,将收取的现金交袁德进核对后再交到财务室。这样持续到2007年7、8月,二人才相继辞去该工作。据查,在近两年时间里,她们为洗浴中心收取嫖资达40多万元。
此案经云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理认为,丁某、魏某明知周xx等人在洗浴中心从事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还为其收取嫖资,为周xx等人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予以辅助,使周xx等人的组织卖淫活动得以顺利实施,构成了协助组织卖淫罪。鉴于二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已对二人做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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