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等单位的会计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犯下与其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会计人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如果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等单位的会计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犯下与其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会计人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因 会 计 犯 罪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根据素材0的内容,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虽然犯罪预备行为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此具有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犯罪预备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综上所述,如果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等单位的会计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犯下其犯罪构成。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是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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