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妇二人在离婚事件之后,涉及到对银行所负有的债务时,能否分别进行清偿,取决于特定的实际情形。
若属于夫妇共同承担的债务,那么即便已经结束婚姻关系,双方仍然需要共同履行清偿的义务。
但是,他们也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来确定各自主张的还款数额,然而这样的协议并不具有对抗商业银行的效力,因为银行仍有权利要求他们中的任意一方无条件地全部偿还债务。
而若是由某一方所背负的个人债务,则应由该方独自负责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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