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十多年没孩子,在一次因为生孩子问题吵架后,女子负气回娘家。一年多后,女子另嫁,并且生儿育女。男子一气之下,起诉到法院,控告女子犯重婚罪。2014年7月30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人余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韦某某与余某经人介绍后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余某随丈夫韦某某共同生活。期间,一直未生育有子女。后双方因为此问题无法解决经常争吵。2010年5月,又因无子嗣与丈夫争吵后,后余某负气回娘家,再也没有回来。2011年,余某与本村男青年韦某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后生育二个孩子。2014年5月,余某和韦某登记离婚,后余某继续在娘家居住。2014年6月9日,韦某某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余某犯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儿育女,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自诉人韦某某控诉被告人余某犯重婚罪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余某辩称其现在已与韦某离婚了,故不构成重婚罪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与自诉人韦某某是合法夫妻关系,尚未解除夫妻关系时又与韦某登记结婚,其重婚事实已存在,符合构成重婚罪特征,至于后来与韦某离婚,只是反映出被告人余某与韦某夫妻感情破裂,故其辩称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不影响本案的定性。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因受农村习俗等各方因素影响,法律意识淡薄,其未正确处理其婚姻关系的同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导致本案的发生;鉴于其事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悔罪表现。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根据被告人余某犯罪的情节和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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