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不翼而飞诉称被冒领证据不足
时间:2023-06-08 22:31:21 12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储户黄某于1997年7月在某银行存入26万元,2007年9月去取款时却被告知该款已被取走,仅有余款119.4元,为此黄某将该银行告上法庭。12月11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存款纠纷案。

原告黄某诉称,其在被告某银行下属的一个储蓄所开了一个活期储蓄存折,后被他人冒领走了26万元中的259900元。原告认为,其手中的存折没有取走26万元的记录,转存本金不翼而飞是由于被告营业员在办理转存业务时疏忽大意造成,据此,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存款26万元及利息。被告则辩称,其已经履行了支付存款的义务,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于1997年7月15日在被告的储蓄所开通了一本活期存折并存入26万元。上述存款已于1997年7月17日在桂林市临桂县该银行某分理处被取走了259900元,现存款余额为119.14元。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的存款被领取时,银行方是否尽到了谨慎的审核义务。被告方作为存款储蓄机构,只要按照约定开具存折,并依照相关规定支付本金及利息,即视为已经适当履行了储蓄合同的义务。在通存通兑异地取款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存折、身份证、密码是取款的三项必备要件。储蓄机构在办理开办通存通兑业务中必须使用密码,储蓄机构对身份证只是进行形式审查,而储户预留密码才是银行内部电子系统管理通存通兑业务过程中对储蓄客户进行身份识别的关键。因此,在排除银行方因意外事件泄露密码的情况外,存折密码只由本人设置并持有。只要取款人所持身份证件的形式要件与身份管理部门的规定相符合,所持存折上记载的信息与电子资金管理转帐系统中的存款合同记载的信息一致,在密码正确的情况下,作为储蓄机构是可以确信取款人就是存款合同的债权人,并且负有向取款人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全文77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意外事件 最新知识
针对存款不翼而飞诉称被冒领证据不足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存款不翼而飞诉称被冒领证据不足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