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失业人员复职工作之后再度面临失去职业岗位的情况下,他们的缴费期限将会被重新计算;
同时,他们将有资格享有比原缴费期限更长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这一期限可以与上次未完成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相结合进行计算,但总和的最长时限为24个月。
在理解“最长不超过24个月”这段话时要特别注意:
无论是任何原因导致的再次失业,失业人员需要根据其两次失业间隔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来确定应该能够获得的失业保险金的年数,然而,这些年数无法单独享用。
对于那些在失业后重新找到了工作并又因此而失去这份工作的人来说,他们需要将上一份工作未完成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之期限与现在所能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期限进行整合性计算。
《社会保险法》第51条
应征服兵役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条例》第15条
也规定,失业人员应征服兵役的,不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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