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地到期是否收回
承包地到期后,土地是不会被直接收回的。《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也就是说承包人有续包权,只要承包人提出,发包人就应该满足其要求。
二、继续承包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争议问题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存在争议的,乡、村要依法进行调处,先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再进行确权登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承包地“四至”界限不清的,要及时调解纠纷,依法进行明确;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整治后实行规模经营等原因,导致原承包地“四至”界限被打乱的,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可采取“确地、确股”或以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面积按比例分摊等方法确权到农户,暂不确定承包地的“四至”和边界;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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