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由于土地性质和各地区政策的不同,会出现不同的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的人应当给予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偿和奖励的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因此,在国有土地很少出现按照户口人数进行补偿的情况,都是按照面积和拆迁房屋的价值进行补偿的;但是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因为会涉及到集体土地,往往会选择按照户口的人数进行补偿。至于具体的补偿数额,往往会根据各地的经济水平、政策来决定,一般不应低于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
一、企业营业损失如何计算?
企业拆迁营业损失的计算需考虑企业的业务量、客户资源、利润损失以及预期利益的损失等来确定。具体的计算方式和补偿数额由企业代表人与征地机关在拆迁补偿协议中合理协商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棚户区补偿款多久到位
拆迁要求货币补偿补款应当自拆迁赔偿、安置方案准许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作出房屋拆迁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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