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见说明1)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3.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见说明2)及更名后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各1份,须加盖本代表处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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