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后的债务按照以下顺序承担: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东星航空或将破产清算破产清算顺序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有专家认为民营航空纷纷倒闭是被国资挤压,也有学者认为是其自身经营不善所致
7月26日,东星(dongxing)破产管理人对媒体明确表态称:"综合各方面情况看,东星(dongxing)航空重整已失去了客观基础,重整已不可能。就实际情况看,东星航空只能走破产清算之路。"
自6月12日,武汉中院作出不予受理破产重整申请的裁定后,6月30日、7月17日东星航空在北京连续召开新闻发布会,希望借助媒体的力量给有关部门施压,以达到其进行资产重组,重新复航的目的。
经济学者认为,诸如东星等民营航空公司当前处境艰难,反映了国有资本对民间资本的挤压。
东星为何只能破产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杰,代表东星破产管理人26日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表示,有充分依据确认,东星航空已经完全不具备重整的客观条件,只能破产清算。
第一,东星航空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失去重整价值,对东星航空实施重整需要耗费巨额成本,投资风险巨大。第二,飞机租赁合同已全部解除,飞机出租人已经依法行使了全部飞机的取回权。第三,在飞飞行人员多数已分流,东星航空在飞飞行员只有64人,已经离开的就有36人,机务人员也大多另谋职业,东星航空已无飞行的基本条件。第四,东星航空在暂停经营之后,飞行安全条件并未改善,反而更加恶化,目前飞行员管理机构和飞行安全机构都不存在。第五,东星航空严重缺乏流动资金,且丧失商业信誉。
张杰还特别指出,国家民航局2005年8月15日发布的《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中规定:"机场、航油企业、计算机定座系统服务企业不能向航空运输企业投资。"按照相关政策解读,此规定是因为"航油、航信企业目前具有垄断地位,而且与航空公司相互关联,他们之间的控股也容易造成市场不公平竞争"。这就是说,作为东星航空债权人的航油企业、机场,不具备重整的法律资格。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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