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以下几种由房地产开发商原因导致无法成功申领产权证书的困境,乐善好施的您可参考以下救济对策以求解决之道:
1、依循着合同条款的规约去妥善处置:
在面对这类问题时,首当其冲的是查看我们所签订的合同,确认其中是否有关于无法申领产权证书应变之策的明晰约定。
既然若合同已对此种状况作相应详细规定,那么务必按照契约所载条款予以履行。
2、倘若在合同条款中并未有所提及与规定,或许需要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来妥善谋划处理方案。
面对房地产开发商未能为您办理产权证书而引发的纷争,购房者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究其对应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具体可列举两种可能的索赔方式如下:
(1)当房地产开发商并未及时为您办理产权证书时,诉讼过程中,法院有权责令该房地产开发商依法办理产权证书事宜。
(2)针对同样的情况,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亦有权指令该房地产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所遭受损失等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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