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填写样本背面的有关规定如下:
背书日期由背书人签字并记录。未记录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时,必须记录被背书人的名称。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应当连续背书。持票人凭持续背书证明其汇票权;未经背书转让,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证明其汇票权。
现金支票填写规范
1、出票的日期(大写):数字规定必须大写,数字大写的写法是:零、壹、发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例如:2002年1月1日:贰零零贰年零壹月零壹日
捌月前零字可写也可不写,伍日前零字必写。
2010年4月15日:贰零壹零年零肆月壹拾伍日
(1)壹月贰月前零字必写,叁月至玖月前零字可写可不写。拾月至拾贰月必须写成壹拾月、壹拾壹月、壹拾贰月(前面多写了“零”字也认可,如零壹拾月)。
(2)壹日至玖日前零字必写,拾日至拾玖日必须写成壹拾日及壹拾X日(前面多写了“零”字也认可,如零壹拾伍日,下同),贰拾日至贰拾玖日必须写成贰拾日及贰拾X日,叁拾日至叁拾壹日必须写成叁拾日及叁拾壹日。
2、付款行名称、出票人帐号:即为本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帐号(帐号是小写的阿拉伯数字)如上图所示:付款行名称:农行科技城分理处出票人帐号:32409102980102089。
3、收款人:
(1)现金支票收款人可以写为本单位名称,这时现金支票背面“被背书人”栏内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之后收款人可凭现金支票直接到开户的银行领取现金。(有部分银行各营业点联网的可到联网营业点直接取款,具体的要看联网覆盖范围而定)。
(2)现金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收款人个人姓名,此时现金支票背面不盖任何章,收款人在现金支票背面填上身份证号码和发证机关名称,凭身份证和现金支票签字领款。
(3)转帐支票收款人应填写为对方单位名称。转帐支票背面本单位不盖章。收款单位取得转帐支票后,在支票背面被背书栏内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填写好银行进帐单后连同该支票交给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委托银行收款。
4、人民币(大写):大写数字的写法是:零、壹、发叁、肆、伍、陆、柒、捌、玖、亿、万、仟、佰、拾。
支票填写样式和格式需要注意的:“万”字不带单人旁。
例如:(1)279,546.26贰拾柒万玖仟伍佰肆拾陆元贰角陆分。
(2)7,560.31柒仟伍佰陆拾元零叁角壹分
此时“陆拾元零叁角壹分”“零”字可写可不写.
(3)532.00伍佰叁拾贰元正
“正”写为“整”字也可以。不能写为“零角零分”
(4)425.03肆佰贰拾伍元零叁分
(5)325.20叁佰贰拾伍元贰角。
角字后面可加“正“字,但不能写“零分”,比较特殊。正字可以写成整字两个都可以!
5、用途:
(1)现金支票有一定限制,一般填写“备用金”、“差旅费”、“工资”、“劳务费”等。
(2)转帐支票没有具体规定,可填写如“货款”、“代理费”等等。
6、人民币小写:最高金额的前一位空白格用“”字头打掉,数字填写要求完整清楚。
7、盖章:
支票正面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缺一不可,印泥为红色,印章必须清晰可见,印章模糊只能将本张支票作废,换一张重新填写重新盖章。反面盖章与否见“2、收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条【记名背书】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背书的连续】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九条【背书的记载事项】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附条件背书、部分背书、分别背书的效力】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四条【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及其效力】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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