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成立后承保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
时间:2023-03-29 11:20:45 2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同其他民商事合同一样,保险合同的解除权权当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根据《保险法》第2条和第10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依法并不享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一、保险的合同是由什么构成的?

就保险合同来说,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在我国就是保险公司))和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一般只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出现));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注意,不是保险标的本身);保险合同的内容就是保险条款,包括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二、保险代理人在办理保险时不能有哪些行为

保险代理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4)给予或者承诺给予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5)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6)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7)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8)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9)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10)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三、保险业务员代签字后果

保险业务员代签保险合同是无效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里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对于缴费与退保的手续,应由投保人签字;对于理赔及保险金领取的手续,应由被保险人签字,被保险人身故,由受益人签字办理,不得代签。如果因为保险业务员代签字导致理赔失败,那么,后果需要投保人和保险业务员自行承担,到时候肯定会产生纠纷。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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