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离婚后,出现一笔6万元的转账款,女方说是其在男方威胁下汇的款,而男方则称是偿还借款。昨天记者获悉,因为男方不能提供任何有关款项合理原因的证据,因此市一中院判决其为不当得利,应将钱款归还女方。
赵某和白某原是夫妻,婚后育有一子白某某。2012年9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了由母亲赵某抚养孩子,白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白某某年满18周岁。
2012年12月4日,再次经法院调解,双方协议白某某由其父白某抚养。同年12月6日,赵某通过银行转账向白某的账户内汇入6万元。
2013年7月,赵某以白某收取其6万元没有合法依据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其返还6万元。
一审过程中,赵某称,双方离婚后,白某某一直由其抚养。2012年11月,白某将孩子骗走并私藏,并向她提出给6万元才肯让她看望孩子。为了能尽快见到孩子,赵某被迫将6万元转账给白某。针对赵某的指控,白某声称其从未骗走孩子,也不曾要挟赵某,是赵某主动将孩子交给他的,并到法院变更了抚养关系。白某称,6万元钱是赵某用于偿还其之前的欠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未能举证6万元汇款的合理依据,对于其辩称的内容不予采信。因此对赵某主张白某构成不当得利,并要求白某返还6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白某随后提起上诉,并称6万元是赵某退回的抚养费,并非不当得利。
市一中院认为,白某辩称6万元为偿还的债务,但没有提供证据。二审中又称6万元是变更抚养权后赵某向其退回的抚养费,但未就已经实际支付抚养费及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鉴于其在一、二审期间均未能举证证实其持有该6万元款项具有合法依据,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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