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条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文件《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革户口迁移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沈政发〔2004〕2号)。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连续2年,每年纳税3万元,或当年(12个月)纳税5万元,在我市有固定住所的准予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
办理材料:
1、本人申请书;
2、户口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营业执照;
5、税单回执;落户在营业执照所在地。
办理地点:
沈阳市公安局户政处户政科
公安派出所
办理流程:市局直接受理
办理时限:市局直接受理应在2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通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