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税落户
时间:2023-05-29 20:51:49 1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办事条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文件《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革户口迁移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沈政发〔2004〕2号)。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连续2年,每年纳税3万元,或当年(12个月)纳税5万元,在我市有固定住所的准予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

办理材料:

1、本人申请书;

2、户口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营业执照;

5、税单回执;落户在营业执照所在地。

办理地点:

沈阳市公安局户政处户政科

公安派出所

办理流程:市局直接受理

办理时限:市局直接受理应在2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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